近日有媒体以《央地分税新方案明朗增值税上收房地产税下划》为题报道未来税制改革的方案,据说基本思路是将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收入大幅上划**;而直接税特别是房地产相关税收,将会下划为地方税。据悉,这项工作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财政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启动房地产税法及其说明的起草工作。
如果此报道属实,这意味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房产税可能成为现实。在房产税即将**之前,我们是否需要考虑下,中国目前是不是到了必须开征房产税的时候?或者是如果房产税在中国开征,会不会遇到“水土不服”问题?
那么,房地产税在中国会遇到哪些问题?很多人认为*大的难题可能是国有土地的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认为土地出让时已经将今后70年的税收缴纳了,如果再行征收房产税,那就会有重复缴纳的嫌疑。在我看来这个说法并不成立,因为土地出让金是私人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向**支付的一种对价,只不过这个价格比较特殊,冠之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而且收取的一方是**,由此会被很多人误认为是对今后70年房产税的***征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环节中是作为卖方出现,从事的是民事行为,而不是对今后70年税收的折现,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征收难点在哪?我认为主要有三点。**,房产税是直接税,在间接税大行其道的当下中国,房产税能否顺利征缴?相关研究表明,针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只有在那些法*程度较高的国家中才能够试行,因为**在纳税人面前有足够的正当性,而在那些法*程度较低的国家中,直接税往往会被包装成间接税的名义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但是在中国却是通过委托代征。假设实施房产税后,个人不向**申报房产税,那么**该以何种手段来面对这种逃税行为?
从目前在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来看,房产税是以个人申报为主,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具体的惩罚措施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前按日加收滞空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将纳税记录在社会征信体系上体现,但是这种做法只是在小规模试行的情况下有效:据上海财税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2013年房产税收入约为1亿元。在绝大多数市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前提下,这种征缴方式可能会是有效。但是一旦所有的市民都要缴纳房产税时,这种征缴方式还会有效吗?这是一个疑问。
更为重要的是,这几年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出现了一大批“没有现金流的**”——— 他们通过房改获得房产,拥有的房产价值几**,但是每年可以支配的现金却极少,因此征收房产税的难度**。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媒体上经常见到很多小区征收不了物业费而不得不由**补贴的报道。假设今后要开征房产税,这部分群体无法支付时,**该如何处理?是征收滞纳金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如果**对这部分群体网开一面,那是不是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
其次,是不是只有房产税才是地方**公共服务的*好税种?从美国的例子来看,房产税是用于地方**的公共服务,在居民和公共服务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非常好的正向激励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房产税才是地方**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当下中国并不存在着房产税,但是这并不妨碍地方**提供好的公共服务。假设今后要开征房产税,首要一个问题是,如果开征了一个新的税种,是不是应当对现有的很多税种进行减免?在中国的综合税负已经不低的前提下再贸然开征房产税,*大的后果就是私人部门承担了太高的税负而影响经济活动。
即便是在美国,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房产税的公平性提开质疑。也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促使美国很多州及地方**通过许多法案来限制财产税的税收或税基成长率,或者是制定其*大税率,有的州甚至想以销售税来取代财产税。比如说1978年加州通过13号提案修订了加州宪法,将整体的房产税限制在“房产全部现金价值”的1%。它还限制了不动产评估价值的增长,考虑到通胀因素每年不得超过2%。
再次,房产税与户籍制度能否兼容?在中国征收房产税后遇到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那就是户籍制度。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非户籍人口往往是被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以上海静安区公布《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开始,区内各公办小学将开始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本区内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对口入学须同时满足三条件:一家三口户口都在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户主是孩子父亲或者母亲;房产证上要有父亲或者母亲的名字。假如在实施房产税后这个标准还未改变,那就遇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交了房产税,为什么我的孩子却无法享受公共服务?
更进一步,在有房产税的模式下,承租方是不是也该享有此项权利?单就理论而言,租房一族在交付房屋租金时,也间接向地方**缴纳了房产税,那么他的子女也就该享受同等的待遇。但现有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即便是房产所有者都无法享受非户籍所在地提供的公共服务,遑论承租客。当然,我们也可以说是不是可以房产税为契机来倒逼户籍制度改革?这种推论理论上存在,但在另一方面却又显得不那么现实,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假如说买房就能够获得相关的公共服务,是不是这会让地方**背上“嫌贫爱富”的骂名?
已经有无数的研究证明,房产税是一个稍显公平的税种。因为现有的税收体系中,房产持有者只需要在交易环节纳税,一旦他向房地产商或者卖家缴纳房款,那么今后的房产升值收益都归于他。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地方房产的升值,并不是基于房产所有者的努力,而是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品质提升之后的结果。如果房产所有人不缴纳房产税,那就意味着所有的公共品所带来的收益都被私有化了。
但即便如此,我们还得考虑,这样一个税种与目前中国现实是否兼容?房产税的开征事关所有有产者的利益,在有关税率制定和征收方式上,更需要考虑中国的特性——— 当然,我们可以为了房产税而更改这些特性。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些特性并未消除,而房产税却已经匆匆上马,那么*大的可能性就是制造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