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执法“十五归一”监督能“一顶十五”?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聊 (一家之言批判吸收)

横琴综合执法改革已获省批准,15种行政执法综合一体。据介绍,横琴执法综合的规模是**的,除了**、省里垂直管理的执法事项,凡是属于新区管理的执法权限,全部纳入综合执法局。(见12月16日珠海读本02版)

横琴的综合执法改革意义重大。这不仅是横琴新区积极履行改革创新试验区功能的体现,也极大的突破了一些地方此前的综合执法改革模式。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将部分**执行职能集中起来,新成立综合管理和执法局,却没有相应的缩减原有**部门职权、编制和经费,因而不可避免出现综合执法部门和原有职能部门的“利益之争”、推诿扯皮。

横琴综合执法改革本身就在创建“先例”,也就意味着没有相关经验可供借鉴参照,目前至少需要自行探索解决两大问题。一方面,如何实现执法人力配置的科学性,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还能兼顾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一直以来,包括珠海市及其他区,**多个职能部门都分别配置一批执法人员,因为工作量特别是突发工作要求不一,因而出现忙闲不均的现象。而今在横琴新区执法力量被集中在一起,当然需要有一个科学的配置、调整机制,**执法人力配置的*优化。但横琴综合管理和执法局集合了15种行政执法职能,每一种的专业化水平都很高,跨职能配置人员会面临专业性障碍,因而可能需要根据执法职能性质相近、执法依据重合度高为标准,将新区执法人员培养为一专多能、可以胜任几类执法岗位的通才。

另一方面,横琴执法综合规模**,如何在这样一个超大部门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并**外部监督到位。通常意义上,**部门的内设机构都会包括一个监察室(监审室),同级党委纪委还会派驻一个纪检组。但对于横琴综合管理和执法局来说,多达15种执法职能,集合了多部门机构和执法人力,如果依照传统的内部监督模式,需要筹建一个多大的监察室,配备多少纪检监察人员?即便该局的监察室拥有足够多的人力,可以履行事后监察、审计等纠错、规范功能,也将无法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干预,难以*有效的实现管理和执法监督。此外,同样以高度精简特征著称的横琴新区管委会其他部门,又能否满足对综合管理执法局的监督制约需要?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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