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娃再见!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不过,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新浪)
@于谦的哥哥于虚:纸尿裤、奶粉什么的广告找谁做?
@mydalaohu:我赞同,不仅如此,那些做了代言人的人以及发布广告的媒体,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对于给受众带来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菁菁二世:这个可以有!现在这股靠孩子**的风潮真是够了!下次应该再立个法规不让小孩参加各种电视真人秀!
@唐芦儿:他们的父母肯定会非常肉疼,好多红花花的钞票就这么摸不到了!
@1994佳慧:小孩比大人耐看多了!我倒是挺喜欢小孩子拍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