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有问题 消费者告赢超市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王卫李昊泽李世寅消费者认为在超市购买的白酒、茶叶等商品的包装及标签有问题,起诉超市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审结了李先生诉中山市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支持李先生诉求,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950.4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504元。

原告:包装上未标注储藏方法

据**介绍,2014年4月20日至同月22日期间,李先生在某商业连锁公司小榄分公司购买了酒精度为52%的“**名匠酒”4瓶、酒精度为33%的“**名匠酒”4瓶、“250g透明装铁观音”6盒、“250g八角**绿茶”4罐、“250g八角罐碧螺春”4罐,支付了价款950.4元。上述所有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均未标明贮存条件,且两款“**名匠酒”包装铁罐上均标明了“中国驰名品牌”的字样。

事后李先生以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标注“中国驰名品牌”字样违反了工商总局等部门颁布的规章、该字样与“中国****”的称谓相近似会误导消费者、被告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储藏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十倍价款,并提供所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原告未举证有实际损失

被告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所销售的**名匠酒和茶叶均由合法的工商企业厂家合法生产并已经全部检验合格,被告无需另行提供所售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企业隐私,与本案买卖的商品质量无关。

商业公司认为,与原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公平合法有效,也依法出具给了原告发票,向国家缴交了商品税,原告并没有起诉撤销本买卖合同,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退货。“为**他人的食品卫生安全,公司不同意退货退款,原告并没有因该买卖行为举证其有实际损失,我方不需赔偿”,商业公司同时还称,产品贮存方法是在常温保存,在外包装有显示,原告本人认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至意思表示失常,应另案诉求。

**:食品销售者负有**食品安全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认为,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而不应对外销售。被告销售包装或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食品,应认定属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某商业连锁公司小榄分公司退还价款950.4元并支付9504元赔偿金,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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