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数码店主卖水货获刑两年半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朱鹏景在珠海拱北地下口岸经营数码店铺,因发现售卖电子产品水货有商机,便开始通过水客偷带iPad、iPhone等数码产品进入珠海销售,共计402台。郑某近日因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珠海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2年1月,郑某和黄某(另案处理)在拱北口岸地下商场G40号铺合作开设珠海华龙数码商铺,主要经营手机配件的销售。在合作经营珠海华龙数码商铺期间,黄某利用该G40号铺位作为据点,向澳门商家订购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并组织水客偷带电子产品走私入境。

郑某得知走私手机的流程之后,向黄某提出通过该走私途径订购手机等电子产品并*立销售。具体操作方法是:由郑某根据珠海等地境内客户的需要,确定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品牌、型号及数量,然后向黄某订购,黄某安排水客将郑某订购的电子产品偷带走私入境,再由郑某安排黄青青将货物送给境内客户或者通过快递发给境内客户;另有极少部分电子产品由郑某自己从澳门数码商铺提货偷带入境再销售。根据海关部门查扣的记录本及开具的销售发票核对统计,2012年3月至2012年4月底,被告人郑某走私入境并销售的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共计402台,偷逃应缴税额将近15万元人民币。

对此,**审理认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利用“水客”偷带的方式走私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境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属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由于被告人郑某是涉案走私货物的货主,其在订购货物后,在境内接收通过“水客”偷带进境的货物,属于本案走私活动的组织者之一。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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