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元商品不足秤获赔500元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花17元买了一包黑芝麻后,再次到公秤称重后发现,包装袋就已经有近10克重,黑芝麻的净含量与商品标注不符。中山的李先生就此状告大良吉之岛,*终获得了**判赔退款及500元赔偿。李先生认为**判决有理,特意致电顺德希望以此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

今年7月20日,中山的李先生在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顺德店(顺德大良吉之岛)购买了“黑芝麻粒”1包,价格为17.3元。李先生称,购买时他看到产品上标注单价为67.6元/KG,净含量为0.256KG,价格为17.3元。购买后,他又用市场上的公秤称重发现,该产品连塑料袋一起才256克,他又找到一个相同大小的塑料袋称后发现塑料袋至少有8-10克,即产品的实际净含量才0.248KG,与所标示的净含量不符。

李先生认为吉之岛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打官司要求**判令吉之岛退款并赔偿。

1公斤以下商品误差须2克内

法官宁瑞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销售方应提供足量足秤的商品给消费者。案涉的黑芝麻粒经被告永旺顺德公司称重显示净重256克,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的黑芝麻粒净重仅249.5克,与吉之岛标注的净重差距6.5克。案涉的黑芝麻属零售商品,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小于或等于1kg的,负偏差为2g。因此案涉的黑芝麻粒的重量已超过该标准,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支持了李先生要求吉之岛退还价款17.3元及赔偿500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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