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校要给投资人900万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CFP供图

追讨*额建校款追踪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实际性质就是借款利息,双方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确定校方尚拖欠工程款项本金约300万元,截至目前本息合计约900万元。

杨秀伟江门中医药学校2008年利用民资2850万元兴建办公楼、宿舍楼,2012年大楼建成后却与投资人发生纠纷,以未经招标、未收款为由**还款(2014年5月曾报道)。近日江门市中级**终审审结该案,认定投资人康先生已履行出资义务,校方**还款无据,判令其偿还剩余本金约30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利息款,截至目前本息合计约900万元。

回顾

合作建校余款支付起纠纷

2008年,江门中医药学校为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而兴建综合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因资金不足,决定与康先生合作建校,约定康先生出资2850万元,校方分6年偿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其后,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公司、篁庄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造了协议约定的办公楼、宿舍楼,并在2010年1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到2012年1月,校方与康先生就余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同年9月康先生诉至**。

校方拒付一大理由是质疑合作建校工程的合法性,认为项目属**采购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实际却以邀标方式操作,中标结果无效。康先生则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校方依约偿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则远超此数,该案性质认定将对偿还额造成极大影响。

终审

民资建校被认定为借贷

江门中院终审认定,该案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对违约金要求未予支持。

**称,双方协议建设的办公楼与宿舍楼,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归属校方,康先生对这些建筑不享有物权和收益权,没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因此不能定性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其次,虽然合同约定康先生在出资之外,还要负责聘请施工方及处理施工纠纷并承担建设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方系由康先生聘请,无法证明康先生为实际施工人。双方合同性质实际为校方借款建校,只是约定借款的支付方式是由康先生直接向施工方付款,即代校方支付工程款。

因此,**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实际性质就是借款利息,双方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不过**也表示,如果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康先生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对合同性质重新加以认定。

焦点

投资人已完成出资义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校方否认收到2850万元,声称遭遇“合同欺诈”,曾多次要求将案件移交警方查处。康先生则表示,双方合作建校所涉的每一笔资金都清清楚楚,江门市纪委曾经审查过该工程,认为工程款超过预算,而并未认为存在欺诈,超预算与其没关系,而是因为校方申请了增加工程、二期工程,不过和*期工程一样都得到了江门市发改局批准。

**对校方“合同欺诈”说法及移交警方要求未予支持,认为在审理中并未发现存在校方所述的**违法犯罪的情况,校方如有证据可直接向有关机关举报,**决定不予移交警方处理。

而对于康先生是否履约出资2850万元的问题,江门中院认为,康先生作为出借人,其在建校过程中依约应代校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而校方不用承担付款义务。环市建筑工程公司、篁庄建筑工程公司已证明全额收取了工程款,并放弃追讨权利,因此无论康先生是否向两施工单位付款,校方均已无需再付款,其因康先生代付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则应向康先生承担相应债务。

拍案

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江门中院据此认定康先生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对校方说法不予支持。对欠款金额部分,**分为两部分予以认定,综合确定校方尚拖欠工程款项本金约300万元。

对校方就款项结算提出的造价鉴定要求,**称,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工程造价属于建设方即学校和施工方环市建筑工程公司、篁庄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决定不支持校方申请。由于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校方对工程价款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两施工单位并再提造价鉴定。

校方曾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认为应另案主张权利。

在否决校方要求的同时,**对康先生诉求金额也未全部支持,认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表示,该案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还款金额时即以2850万元总额计算资金占用费,但康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时已代为支付了2850万元,合同相关约定实际是规避利率过高的行为,**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江门中院因此要求校方在10日内向康先生偿还本金约300万元,并从2010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向康先生支付利息款,逾期未支付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加倍计算,截至目前本息合计约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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