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量”食物虚标成分 热量超国度尺度近十倍

2015-01-07来源 : 互联网

讯 声称可进行体重办理的“低热量”食物,现实上每百克所含能量竟达1583.6千焦,远高于国度尺度。为此,消费者将发卖这一产物的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作出判决,超市应退还货款138元并付出补偿金1380元。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颜师长教师在上海某超市采办了一盒“体重办理替餐奶昔”。产物外包装标注显示,产物为低热量食物。同时,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份(55克)含“能量871千焦、卵白质19.6克、脂肪2.3克”等。

查阅资料后颜师长教师发现,按照《预包装特别炊事用食物标签公例》国度尺度,能量含量程度不高于每百克170千焦的固体食物才可称为“低能量”。比照这一尺度,可以算出这种替餐奶昔每百克所含热量为1583.6千焦,是国度尺度的近10倍。

于是,颜师长教师向工商部分投诉。工商部分予以响应行政惩罚。之后,超市并没有就退款和补偿给出任何说法。为此,颜师长教师将超市告上法庭。他认为,超市应按照《食物平安法》划定退还购物款138元并按商品价款的十倍补偿。庭审中超市方人员辩称,该产物具有完整的进口报关和查验检疫证实,**合适国度食物平安尺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超市也履行了食物经营企业所应承担的进货检验义务。

**审理后认为,食物平安尺度涵盖与食物平安、营养有关的标签、仿单。食物、食物添加剂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发卖。系争食物属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超市作为发卖者依法应对消费者予以补偿。

【以案说法】

问:系争食物是否属于不合适食安尺度的食物?答:系争食物以“体重办理”、“低热量”作为产物特点,其热量值已成为产物的关头指标之一。现按照产物标签换算后的能量值远超低能量食物的国度尺度,故属于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

问:超市是否属于明知故犯?

答:被告作为发卖商,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其发卖的食物与外包装、标签内容是否相符,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产物流入市场。本案中,超市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重义务,应认定其发卖行为属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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