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2015年2月24日,台湾地域“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号通知布告,拟定“食物业者对其输入食物(含基因**食物原料)应保留之相关记载、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并自2015年2月24日(进口日期)生效。
一、 保留资料:
(一) 产物信息:包含产物中、英(外)文名称;主副原料;食物添加物;储运前提;报验义务人名称;净重、容量、数目或怀抱等;有用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留刻日;批号(或其他可代表产物产制批次的代号);输入食物检验机关核发的食物及相关产物输入许可通知编号。
(二) 基因**食物原料的输入业者除应保留上述产物信息外,另须保留转殖品系(event)或其**同一编码(unique identifier)信息。
(三) 供货商信息:包含出口厂商、制造(屠宰)厂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德律风等)及代码(出口国官方注册或登录的代码);“中心”主管机关通知布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国)的产物,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四) 输入进口报单复印件。
二、 保留体例:以相关记载、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等体例详实记录保留,并自“食物及相关产物输入许可通知”的许可日期起保留五年。
三、 保留者规模:食物(含基因**食物原料)的输入业者。
四、 实施日期:自2015年2月24日(进口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