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时食物商家赔10倍价钱

2015-03-16来源 : 互联网

讯 昨日下战书,东莞市中级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宗消费者权益庇护典型案例,包罗食物平安、汽车保险理赔、汽车发卖办事等方面,为消费者详解案情的典型意义及法理阐发。下面记者拔取食物平安的案例,提醒消费者采办商品要看清保质刻日。

食物平安

案情:消费者买到过时食物获赔668元

吴某海是东莞市东城天骄百货商场的经营者。客岁1月23日上午,市民吴某贤称其到吴某海所创办的商场处采办了鱼仔、*腿肠等食物,带回家吃完后发现鱼仔及*腿肠均已过时,吴某贤遂又返回商场采办了同样的鱼仔及*腿肠,并就地与吴某海的工作人员反映食物过时的环境并进行交涉,但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能告竣一请安见。

厥后,吴某贤诉至**,请求吴某海付出过时商品售价十倍的补偿金668元、误工费1000元、精力安抚金500元以及打点此案诉讼交通费用200元。

市中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吴某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吴某贤付出补偿款668元。

法官提醒:

买食物要留心查抄

该案主审法官暗示,吴某海作为食物发卖者,负有包管其发卖的食物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法界说务,应对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实时清理。而吴某海未履行法界说务,向吴某贤出售跨越保质期的鱼仔和*腿肠,应认定为吴某海发卖明知是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

其次,按照相关法令律例,在发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的环境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补偿损失和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是以,原审**认定吴某海应向吴某贤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668元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

该案主审法官暗示,食物出产经营者该当遵照法令、律例和食物平安尺度从事出产经营勾当,对社会和公家负责,包管食物平安,接管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在采办食物过程中,应注重查抄该食物是否存在跨越保质期等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景象。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