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商城食品现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以在收货地起诉

2015-03-18来源 : 互联网

新民诉法解释**网购以**地为履行合同地

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天猫及网店起诉至**,然而天猫却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昨天记者从海淀**获悉,***终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天猫称官司应在浙江打

由于消费者黄先生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遂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海淀**在受理该案件后,收到了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

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而在《淘宝服务协议》中有如下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为**审管辖**”,为此,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审理。

**认为协议未清晰明示

据了解,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海淀**经审理认为,本案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故此,海淀**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指在通常情况下,应该用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本案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并没有达到上述标准,消费者不能清晰了解相关信息。

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海淀**法官介绍称,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和大多数消费者一样,购买的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也与天猫公司住所地相距很远,如果《淘宝服务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需要额外负担比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很有可能阻却了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据此,海淀**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消费者可在**地起诉

法官表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地为黄先生在海淀区家中,海淀***终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据了解,目前天猫公司暂未表示是否上诉。(记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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