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消费税自5月1日起实施抵扣征税

2015-04-15来源 : 互联网

讯 为贯彻落实《***关于打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议》(国发[2014]50号),国度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办理法子(试行)》(以下简称《法子》),打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实单》退税的审批体例,同一改为抵扣体例解决反复征税问题。

《法子》划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办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划定的《葡萄酒购货证实单》遏制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实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实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打点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纳税人打点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今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法子》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划定,一是明白纳税人从葡萄酒出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持续出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二是明白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持续出产应税葡萄酒,别离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划定计较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三是明白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办理划定,成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法子》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办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办理证实单〉编码法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72号)附件《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较表》遏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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