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安全条例10月1日施行 出事物管先赔条款被删

2015-06-0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第34、35号公告。公告中明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两部法规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上述两部法规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据了解,此前备受关注的“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并未出现在《条例》之中,但《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负责任人,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通知、报告情况。此外,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虽然删除“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但《条例》还是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据悉,电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条例》第十一条“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明确,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在电梯发生事故后,《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要求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同时需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等。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使用管理人也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同时,《条例》表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条例》明确,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做公共使用的,也需执行《条例》,需明确使用管理人。

对自行管理并未交由物业管理的电梯,《条例》也明确,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可以将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还留意到,《条例》还明确规定,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管理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电梯紧急**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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