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某楼盘临电交楼想唔赔?协议“护身”也难逃

2015-06-19来源 : 互联网

增城某楼盘欲借“补充协议”免责临电**判决:须赔偿迟交楼违约金

由于预计到供电部门施工等原因可能导致交楼时不能提供**用电,发展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排除交楼时依然是临电的可能性,买方同意对此问题不视为卖方不具备交楼条件”。后来,业主因交楼时是临电**收楼,并要求获得延期交楼的赔偿,在法律的角度到底谁的请求会获得支持?

日前,黄女士因购买的房子是临时用电交楼而**收楼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延期交楼赔偿的案件终审判决。**认为,即使签订了“补充协议”,发展商也不能以供电部门的原因导致不能提供**用电而延期交楼,来免除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延期交楼违约金。业内人士表示,业主收楼时要特别注意,**水电是交房的必备条件,若发展商卖楼时要求签订与此相违背的各种协议,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黄女士于2012年9月以77万多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增城荔湖城的一套单位,购房合同约定发展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质量、规划、消防、环保、**水电、供气、通邮验收的房屋交付给黄女士,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交楼,则每日按买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为避责 楼盘祭出补充协议

但在“补充协议”中还约定:由于**部门的原因,该商品房项目暂时为临电,对此,卖方已积极联系项目周边发展商积极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但不排除交付时该商品房项目依然为临电的可能性,对此买方已**知悉此种风险,且买方同意对此问题不视为卖方不具备交楼条件。卖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作相应延迟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黄女士就支付了全部房款。2013年12月23日,发展商以快递方式向黄女士发出了《收楼通知书》,通知她当年12月29日办理入伙手续。黄女士觉得房子一直是临电不能接受,就于2014年9月向**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对此,发展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黄女士已经知悉房屋是临电交楼的,对此问题不应视为不符合交楼条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余庄变电站及线路的铺设在2014年才竣工,这并非他们所能预见的,也非公司的过错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对于用电问题也无法通过其他措施来解决,故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判 有协议也难逃赔偿

**查明,发展商于2011年12月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由于项目需求容量大,且周边变电站均处于重载状态,无法短时间内满足其用电需求。目前,余庄变电站已建成,并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内投运,发展商可尽快报装**用电,解决业主用电问题。

**认为,虽然黄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并不能说明黄女士同意将房屋应具备**用电的交楼条件变更为临时用电,房屋交付必须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是发展商必须承担的义务,发展商把风险通过补充协议转嫁给业主,显然是规避风险逃避义务,明显不符合情理,亦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作为开发商对建设风险是可以预见的,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发展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述,近日,终审判决也依然维持原判。

一旦同意用“临水临电” 想改变就难了

说法

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水电是交房必备条件,任何与之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规定,临时用电是指建筑施工用电,其不能用作居民的生活用地,临水水质差,临电供电级别低,且常常遭遇断水断电,除了生活不便之外,还可能损伤电器,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但一旦用上了维权就变得很艰难,因此在收楼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购房者来说,“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是国家审核一个小区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业主收楼时要查验小区所使用的水电是否属于临水临电,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查看证件。购买房屋时要向开发商索取**性水电安装的复函、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查看;二、若要切实杜绝临水、临电问题,必须从签署购房合同的环节做起。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里强调“交房时,小区应通过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小区水电应为市政供电和市政供水,否则买受人有权**收楼”。若是现房,最好查看楼盘的供电、供水的工程验收文件;如果小区是临时性水电的,购楼前一定要问清什么时候变成**水电,并作为条款列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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