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凶宅”怎么办?律师称协商解决

2015-07-01来源 : 互联网

“原来,我现在租的房间在9年前发生了碎尸案。我们赶在案件发生9周年那天搬了出来!在这之前我和家人竟然不知情地住了一年多。”近日,怀疑自己租住了“凶宅”的唐先生找到记者,希望能够和业主提前中止租赁合约并退还押金。不过唐先生的提议被业主以不知情为由**了。

租客:住“凶宅”一年懵然不知

6月25日上午,记者与唐先生见面时,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租住黄埔大道某山庄5号楼某单元的合同。合同显示唐先生于2014年3月6日起以3400元的月租入住该单位,单位面积近90平方米,租赁期为一年。而今年3月7日到期后,唐先生以3550元续租一年。

上月底,唐先生的岳母从街坊口中得知,自己住的地方发生过凶杀案。随后唐先生上网搜索新闻后发现确有其事,担心“凶宅”对家人有影响,决定马上搬出。“6月5日,刚好就是9年前发生凶杀案的那天,我们搬了出来。我们并不迷信,但谁愿意住在这样的地方?”唐先生说。

期间,唐先生和业主商量,希望提前中止租赁合约并取回押金,但业主不认可“凶宅”的说法,并一切以合同为准**了唐先生的提议。

唐先生表示,业主坚持自己不知道所购房屋是“凶宅”,没有**欺骗。“业主说,她是2009年买房,之后也先后出租,包括租给大学生等。我估计,之前的租户都不知道凶案的事情。”

调查:租住单位确有凶案发生

当日下午,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到,有判决书指出唐先生租住的单位正是2006年发生过凶案的地方。该案件2008年10月由广州中院宣判,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而记者从多位地产中介得知,该单位在案发后多次易手,先后有人租住,而目前*新的租户便是唐先生。

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业主均无人接听。其中一次电话接通后,记者向业主表明身份,其以带小孩为由挂断了。此后,记者和唐先生分别用不同的电话电联业主,依然联系不上。

唐先生表示,自己现在已经搬去别处住,不过没有当面接触业主,还没退还钥匙,希望此事可以尽早解决。

律师看法

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协商解决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振锋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除非在房屋不具备居住功能的情况下,租户才能提前中止合约取回押金。业主的观点是合理的,现在即使是走法律途径,唐先生被判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业主和中介是有义务告知租户房屋的所有情况,**租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目前也无法去认定业主是事前知情的。而且法律上没有对‘凶宅’作出定义,所谓‘凶宅’对人的影响属于个人感观,无法成为证据。”杨振锋建议,既然现在双方都知情了,情况发生了变化,租户和业主不妨换位思考,协商取得双方都有利好的结果。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