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限购该不该入法争议大

2015-07-02来源 : 互联网

昨天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不少委员建议,对机动车限行、限购、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等规定,再作斟酌。去年12月,实施了14年的大气污染防*法*次启动修订,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法律条文从100条增加到125条,几乎达到现行大气污染防*法(66条)的两倍。

各地限行如何**全国畅通?

相比现行大气污染防*法,草案增加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人民**可规定机动车限行的时间、类型等条款。

一审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机动车限行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在特殊情况或紧急状态下尚可理解,但不宜普遍授权。还有委员担心,这将为依据“红头文件”实施的限购、限行提供法律依据,给常态化限行打开口子。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补充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但依然有反对声音。“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很可能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总装备部原副部长***认为这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还需更硬的约束条件,比如必须经全国人大或***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按比例偿还等。

***还提到另一个问题:如果各**人民**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如何**全国车辆的畅通?

也有委员认同限行入法,认为为了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私人权利,但不赞成由**人民**“操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姒健敏建议授权给“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因为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具有城市管理、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权。

对于限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社部原副部长孙宝树提出了不同看法:从国际经验看,机动车*污重点在于提高油品质量、控制尾气排放,机动车数量由市场进行调节;国内大城市限制机动车保有量主要是解决交通拥堵;限购属综合性管制,在大气污染防*法提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哪些部门可以“查封扣押”?

草案二审稿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一条备受关注: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这个可操作性是否可以再考虑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致公党中央专职副主席严以新提到,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停在外面的车发动机大都一直开着,主要是没有给驾驶员休息的地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比如上车10分钟前通知开车开空调,也比停在外面开几小时空调好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杨邦杰则提出:类似有倡导性的条款,法律里没有必要写进去。杨邦杰提到,“三分钟熄火”条款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惩罚性规定,也就是没有法律责任,建议从法律条文上认真考虑。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龚建明指出,应慎用查封扣押权,草案没有明确哪些部门有这个权力,除环保部门外还有“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这些职能部门涉及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行政、住建、市容环境卫生等,“如果对这些部门都在法律上授予查封和扣押权,今后会出现很乱的一种状况”。

限行入法各方意见

中央各部门

中央政法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本条规定的限行措施没有区分大气污染的程度、状况,建议对限行类型、限行条件、补偿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检:建议将有关限制措施明确为临时性的限制措施。

中科协:建议调整为限制高排放车辆措施,可以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驶入。

中央党校:建议增加规定,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使用的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应报***批准。

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常态化的限行侵害了公民财产权,建议再作研究。

工信部:建议删除本条款。

地方人大

广州、深圳、黑龙江、浙江、辽宁、四川、西安、新疆、西藏、湖南、甘肃、安徽、南昌、包头、大连、兰州:机动车限行或禁行一般出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大气污染防*的需要,**人民**并不了解各市的实际情况,建议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行使这一权力。

广东、云南、福建、济南、贵阳、大连:建议对几个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一是限购、限行对大气污染的有效性;二是与物权法相关规定是否冲突,限购后车船税是否要减免;三是若保留,必须严格限定实施限购、限行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公权对私权的过度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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