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土地招拍挂 以评估价代替基准地价

2015-07-30来源 : 互联网

珠海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条例,拟从法律上明确:

土地招拍挂 以评估价代替基准地价

农村留用地除已转化为国有土地性质外,应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7月29日上午,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记者了解到,草案调整了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保留价的计算依据,计划从法律上明确:土地出让的起始价和保留价**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而是以该宗土地的评估结果为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主体明确为区级**

  据了解,与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与征地程序相关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市国土局。而在实际工作中,则由市国土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外公告、签订协议,各项具体工作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完成。

  因此,经对国家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征求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意见,草案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其中征地公告主体由市国土局改为市**;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核实、公示主体,清理场地等征地程序则由市国土局改为区**或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其他工作仍由市国土局负责。

评估价更准确真实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调整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保留价的计算依据,据介绍,原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以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制定,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根据相关规定,草案修改为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

  珠海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每2到3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数据更新稍显滞后。此次草案规定土地出让的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更能准确地反映某宗地块的价值,也更接近土地出让的真实情况。“珠海已于2013年按照评估价的要求出让土地,草案也是贯彻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该负责人说。

  草案还调整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时地价补交标准。据介绍,原《条例》规定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经市**批准后,按办理转让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针对珠海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部分老旧小区的现实情况,其市场价值低无法实现转让,珠海允许其直接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并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草案新增一款,除前款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的情形外,均应当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农村留用地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

  另外,为规范农村留用地的开发使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增加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并对留用地的类型和用途做了规定。

  草案第四十条指出,农村留用地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农村留用地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在土地用途方面,草案指出,农村留用地分为生产留用地和生活留用地,除已转化为国有土地性质之外,应当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其中,生产留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酒店、娱乐、办公等产业用途;生活留用地主要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而农村留用地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另行规定。

■背景

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发展需求

  土地管理条例是珠海市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规之一。据介绍,1998年珠海颁布了特区法规《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规,体现机制创新和特区特色;2006年,为在全市范围内使用该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其改为制定较大市法规即新的《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表示,近两年来,国家对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管理要求和发展形势,主要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责任主体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一致;为落实管理重心下移要求,需适当调整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地价评估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改为转让时补交地价的计价标准发生改变等。

  “因此珠海有必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为今后的修法**便利的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将原较大市地方性法规改为制定新的特区条例。”王智斌说。

  根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市国土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按照立法程序报送法制局。珠海市法制局审查修改后形成《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于7月9日经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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