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万元买了假稻香村月饼 消费者获三倍补偿

2015-09-22来源 : 互联网

讯:中秋佳节临近,月饼进入发卖旺季。河北的张师长教师为给职工发放福利,两年前的中秋节曾花了6万多元买月饼,没想到却买到一批假稻香村月饼。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对这起生意合同胶葛案二审改判,张师长教师获得三倍补偿。

张师长教师是河北遵化一食物厂的业主,中秋节快到了,他想给职工发放月饼作为节日福利。2013年9月9日,张师长教师花了6.19万元,以食物厂的名义从一市场出租的姑且摊位采办了由香村园公司出产的“稻香村”月饼。不意,就在其采办后竟被奉告香村园公司利用“稻香村”商标加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就意味着他买的是假“稻香村”月饼。张师长教师第二天便向工商部分投诉。

本来,香村园公司与姑苏稻香村损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论,生效判决判令,香村园公司须遏制加害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举报后,张师长教师将所购月饼当场销毁。他认为,市场对所出租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勾当负有监视和办理义务,该市场出租的摊位销售假稻香村月饼组成欺诈,应由该市场承担补偿责任,是以请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补偿。而市场却认为,张师长教师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采办月饼的目标是用于发卖从中谋取好处,不该受消法庇护。别的,两边发生争议的核心还牵扯到“稻香村”商标利用权刻日。

一审**判决认为:张师长教师作为食物厂的业主,其采购价值6万余元的中秋节月饼并非是为小我消费,故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法庇护。若是张师长教师认为市场供给的月饼不合适两边商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因其已将月饼销毁致使退货不克不及,是以退款请求也不克不及撑持。张师长教师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暗示,消法明白了消费者应有糊口消费的需要,而非出产消费的需要。若采办商品和接管办事的目标,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办事用于从事出产、买卖勾当而获得贸易好处的,不管消费的是采办者本人仍是他人,也非论采办目标是直接利用或是保藏、奉送甚至其他目标,均应视为是消费者。

在本案中,张师长教师称采办月饼是为了奉送职工作为福利,目标合适糊口消费,且并无相反证据证实张师长教师采办月饼是为了转售买卖、再加工等出产经营勾当,不克不及仅从采办的数目较大或张师长教师是食物厂业主进行揣度,是以张师长教师采办月饼的行为该当视为消费行为。同时,香村园公司出产发卖的“稻香村”月饼加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张师长教师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其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获得撑持,可是其仍有权向市场主张其采办月饼价款的三倍作为损失补偿金。*终,张师长教师反败为胜,市一中院二审讯决该市场补偿其采办月饼的损失1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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