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种补偿安置方式

2015-10-16来源 : 互联网

15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分五章55条,细化了征地程序,制定了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提出了复合多样、全面实用的安置方式。此次《办法》细化征地程序,达到既简化流程,提高征地效率,又减少纠纷,**农民合法权益的效果。

部分程序前移至报批前

其中,设置了“征地预告”的程序,将操作中的“预公告”程序与《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的“征地告知”程序相整合,将“两公告一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部分程序前移至报批前,充分听取农**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

同时,在征地程序的征地预告、征地调查、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听证、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公告等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增加协商环节,使整个征地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特别是把落实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防止村集体内部事务暗箱操作。

据了解,征收集体土地需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费、留用地安置补偿等费用。

依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中“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征地补偿执行标准。

细化了补偿标准

《办法》中,关于青苗及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法细化了补偿标准。

关于房屋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为兼顾征地效率和合理补偿,《办法》规定的房屋重置单价为重建房屋的费用,不包含地价,也不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方式;区位补偿单价体现地价,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计算,以后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对于复建安置差额部分面积的计算,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为界,不足280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给予补偿。

对于村集体物业的补偿,优先给予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给予补偿。

目前,征地补偿方式是以货币补偿为主,就业安置等方式为辅,但是单一的补偿安置方式并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需求。

此次《办法》提出将不同的安置方式复合并用,给农民以选择权,形成优势互补、切实可行的多样化安置方式。

就土地安置而言,可以选择留用地安置方式、社会**方式、入股分红方式。

据了解,留用地安置在广州已实践多年,在此基础上,此次《办法》提出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留地。针对社会**方式,《办法》按照国家、省、市**了一系列专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的政策文件,作原则性指引规定条款。

入股分红方式规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民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权,使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合理分配。

就房屋安置而言,《办法》明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并规定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与征地程序的交付土地及强制执行环节相衔接。

同时,《办法》还明确房屋安置方式的选择排序为复建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即在尊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则实行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还需与征收部门结清新旧房屋的差价。

此外,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此之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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