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要求,历史建筑可以进行多种功能使用,现状如果是合法商用,也无需经过**部门批准,这已经写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7日,该《条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提出许多有利条件。记者从广州市国规委获悉,下一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亮点1 租用国有历史建筑可减免租金
《条例》鼓励历史建筑合理利用,规定市人民**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的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此外,还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市、区人民**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并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明确**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优先收购。
亮点2 既有历史建筑“住改商”无需经批准
广州的历史建筑多位于****的老城区,不少被用来作仓库或者改建饭店、酒店等,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究竟什么用途才是合法的?《条例》提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或者不改变外立面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也无需经批准。
亮点3 强拆核心保护范围建筑*多罚10万
现实中,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如果未按规定履行保护责任或未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执法机关将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除了历史建筑外,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也是不被允许的,执法机关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4
历史建筑需建立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不能倒”,而且要“维护好”,《条例》明确对历史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进行修缮。
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房屋部门提出修缮技术咨询,区房屋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保护责任人如何修缮及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历史建筑日常保养以及轻微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图则进行修缮;对于日常保养或者轻微修缮以外的修缮或者改建,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并报区房屋部门审核。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修缮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亮点5 明确由街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护
在历史建筑等的保护中,不时会出现因保护环节负责人未明确而导致误拆等的现象。
此次《条例》明确各级**的责任,规定建立以区**为责任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机制,明确区人民**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属地责任主体。
此外,还明确了预先保护机制,规定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由所在地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即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后,预先保护期间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