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两男人为牟取**,先从它处购得来历不明的猪肉,再往猪肉里加料,不法加工后转卖他人。近日,四会**审结了该起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案件。
何某在四会市经营了一家烧腊店。2014年2月,何某租了一家衡宇作为肉类加工点,雇佣邹某等人采办来历不明的猪心、猪手、猪舌、猪头皮等肉类,然后用亚硝酸钠和双氧水进行浸泡,并用松香对肉成品进行加热脱毛处置,然后将制品转卖他人获利。几个月后,公安部分在何某的加工场内查获了多量肉成品。经有关部分判定,涉案的肉成品多项指标为不及格。
经四会**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邹某行为已组成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惩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惩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