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百税前扣除, 怎敌他房价压力

2015-12-14来源 : 互联网

■黎华联

近日,深圳市民政局在官网上发布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专家将此解读为,“与父母同住,子女可少缴所得税”。意见稿发布后,引发不少争议。实际上,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即赡养费用不缴税;增加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即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总体而言就是减税。譬如某个人月收入6000元,按照目前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其中2500元收入须缴个税。如果这个人每月赡养父母还要支出1500元,那么按照深圳市拟实行的减税政策,对这1500元也不征税,即每月6000元收入中,只有1000元收入缴纳个税,个税负担明显减轻。

虽然此举被认为是体现了“政策的善意”和“政策的温度”。不过考虑到现实的冰冷,这样的“温度”令人觉得是“空调房”里的温度,而不是现实的温度。

作为一座新兴的移民城市,深圳有多少年轻人是和父母一起居住的?退而论之,按照深圳目前的房价,多少年轻人有能力和父母一起居住?另一方面,不住在一起,同样履行了赡养老人责任的,也是不能享受赡养费税前扣除待遇,在这里法律可不会给你讲什么“论心不论迹”。从情理上讨论,在现代社会,强求观念不同的两代人同一屋檐下,大概是强扭的瓜、霸王硬上的弓。

虽然此举符合税收伦理,即“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但让作为国家法律保障的刚性制度的税收承担引导社会风气的责任,已经超出了税收应该承担的职能范畴,而且成效也是可以预见的,省下一点个税与需要更大的住房来支持,个税的小杠杆,撬不动房价之重。

只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是对现实没有能力购买房子的年轻人的嘲弄,对尽了赡养义务而享受不到优惠年轻人的不公。有赡养支出,就享受同等税收减免待遇,而是否同住则是家庭的个人选择。  

实际上,近些年来,从决策部门到社会舆论一直在探讨“综合所得税制”,即把家庭成员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纳入个税政策的考量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公开表示,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方向就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经济新闻中心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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