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管理办法征意见 银监会划定12条“红线”

2015-12-29来源 : 互联网

实行“负面清单制”,将采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制

千呼万唤始出来。昨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P2P的管理将“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了“自融”等12条规则;并重申了P2P的中介平台属性,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开鑫贷总经理周*翰就对记者表示,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投资人信心。正如业界所盼那样,监管并没有实行“一刀切”,并留给了平台18个月过渡期,拍拍贷CEO张俊就表示,“办法在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了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果树**CEO吴复申也评价,“细则没有实行牌照审批制度、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淡化网贷机构的背景,而把监管重心偏向于平台的业务实操层面,利好于认真做事的平台”。

■记者 许莉芸 实习生 陈杏花

明确属地管理,经营模式受限

在办法中,明确了P2P的监管主体,将由“银监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明确了具体管理职责在地方,避免了监管‘一刀切’”,周*翰对记者表示,这样明确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避免了全国监管一刀切,给了各地更大的裁量权,可以“因地制宜”**具体的监管细则。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不过,还规定“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对此,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中还对于P2P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特别是此前,e租宝等兼具线上与线下的**管理公司出现问题。“他们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非法集资,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周*翰表示,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投资人信心。

不过,对此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有着线上与线下业务的平台或将两者业务相剥离,比如宜信与宜人贷。

重申中介属性

建立资金存管制度

一直以来,监管层对于P2P的定性再三强调其中介平台属性。在此次办法中对其定义为“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去年监管层先后明确的“四条红线”和“十条基本”规则等一些规则,对P2P的信息中介身份早有明确。而*终落定细则,让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机构,踏踏实实开始转型做纯中介信息平台。投之家CEO黄诗樵也表示,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为主要市场,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

与此前传闻一致,办法中还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不过,目前与银行进行存管的银行仍****。网贷之家行业分析师陈挚就表示,目前有70多家P2P已经正式与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但是其实真正完成银行存管系统对接的不到10家,其他多半都还只是签订了协议,还没有正式开始存管业务”。

坚持底线思维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与此前监管态度一致,此次办法也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于P2P规定了12条禁令,即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项目;将**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

黄诗樵对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担保、**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这些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你我贷创始人严定贵表示,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于打着P2P旗号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平台,是一种坚决的打击,将利于行业净化。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也对记者表示,这些“禁令”对于部分已经开始混业经营的P2P平台将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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