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连续3个月减持不得超过1%

2016-01-11来源 : 互联网

上交所发布通知明确——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9日发布通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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