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6.8元买包过时调料获赔800元

2016-03-03来源 : 互联网

无论采办者是否明知食物过时发卖者都应担责

广东食物追溯讯 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成功调整了一路涉及食物平安的生意合同胶葛案件,河南人阿阳在斗门区某超市采办了一包6.8元的麻辣鱼调料后,以调料已过保质期为由向斗门**告状该超市退货并付出补偿金,经调整,阿阳获赔800元。

经查明:2015年12月2日,阿阳在某超市采办了一包价值6.8元的青藤椒麻辣鱼调料,该调料的出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随后,阿阳向斗门**告状该超市。**经审理认为,该超市明知麻辣鱼调料已跨越保质期,仍上架并予以发卖,阿阳有权进行索赔。经调整,超市向阿阳付出800元补偿金。

依据相关法令,非论消费者采办时是否明知食物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除要求发卖者补偿损失外,还可要求发卖者付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补偿金,增添补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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