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人买包紫薯吃索赔近万元 最后得10元赔款

2016-04-11来源 : 互联网

广东食物追溯讯 家住广州市从化区的王某就是一位“职业打假人”。他在超市买了袋紫薯仔后,先去食药局投诉产物的执行尺度过时,后去**告状紫薯仔出产厂家和超市索赔近万元。2016年2月23日,广州市从化**对此案作出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8日,王某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一家大型超市采办一包紫薯仔,单价10元。采办后,王某吃光了紫薯仔,身体也没呈现什么问题。吃完后,他拿着包装袋子及采办发票,去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投诉举报,称该商品袋子上印刷的执行尺度已过时。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经查询拜访后对出产厂家进行了充公违法所得并惩罚款的处置决议,还奖励了举报人王某300元。之后,王某又到广州从化**告状紫薯仔出产厂家及超市,要求发卖紫薯仔的超市退还货款10元,并要求出产厂家付出赏罚性补偿款1000元,补偿其交通费、印刷费及精力损失8000元。

在法庭上,出产厂家主张,产物包装袋属于新尺度出来之前印刷的旧的包装袋,但产物**合适新的食物平安尺度的各项要求,属于及格产物;厂家对同批次的紫薯仔及相邻批次的紫薯仔进行查验,检测陈述均显示及格,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补偿1000元及相关费用及精力损失8000元不合适法令的划定,且没有单据证实,精力损害也不属于法定的补偿规模;经互联网搜刮,原告王某持久知假买假,并以此为取利手段,不属于通俗消费者。从化某超市则认为,超市已履行形式上的平安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涉案产物不合适国度食物平安尺度而进行发卖的行为;王某没有因采办、利用涉案产物受到人身、**或者其他损害,较着不组成侵权责任。同时涉案产物属于标签瑕疵争议,不该合用《食物平安法》关于赏罚性补偿的划定。

地址:从化**

成果:从化**经审理认为,紫薯仔的包装上标示的执行尺度确实已过有用期,有违食物平安法的相关划定,故判决发卖紫薯仔的某大型超市退还王某货款10元;同时鉴于王某吃完紫薯仔后没有呈现任何的身体不适,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对其主张赏罚性补偿款1000元,精力损失8000元的诉求予以驳回。

依据:在本案中,原告王某采办的紫薯仔,包装上标注的执行尺度已过有用期,被告出产厂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产物合适新尺度,故原告要求发卖方退还10元货款的请求合理,**予以撑持。

而王某要求紫薯出产厂家补偿1000元及交通费、打印费、精力损害等8000元的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明知产物存在缺陷仍然出产、发卖,造成他人灭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响应的赏罚性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百四十七条、**百四十八条的划定,消费者因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补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补偿金。同时,涉案产物并未对原告发生损害后果,其主张精力损害没有事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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