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门县3男人屠宰发卖死猪获刑

2016-04-25来源 : 互联网

广东食物追溯讯 进货每头猪两三百元,卖到东莞后价*几乎翻一倍,更恐怖的是,这些猪均属擅自宰杀未经查验检疫的死猪。日前,龙门县**一审以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食物罪判处龙门3名男人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0月起头,龙门男人阿张、阿君、阿德(假名)商定经营死猪生意,由阿德承包位于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果场内的衡宇作为屠宰死猪工厂,阿张、阿德在博罗县长宁镇一养猪场采办死因不明的猪,运至龙门的果场衡宇内由阿君进行屠宰后,再由阿张、阿德驾驶套牌小客车,将屠宰后的猪肉运至东莞巿厚街镇进行售卖,从中取利。三人过后供述,收的死猪是没有颠末检疫部分查验的,收的时辰已经死了,有臭味,内脏变色,“我们杀猪后也没有效防腐药水,就是用冰块保鲜”,被告人说,三人前后共买进14头死猪,每头价*在200至300元,之后卖到东莞市厚街镇,两次卖死猪共得5700元摆布。

2015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在龙门的果场衡宇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屠宰现场查获死猪2头,套牌小客车内查获已屠宰开边猪4头。后经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判定,现场查获的死猪表皮上有紫色出血黑点,内脏高度败北,发胀发臭,判定该批猪(肉)非屠宰灭亡,死因不明。

龙门县**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张、阿君、阿德无视国度法令,采办死因不明的家猪屠宰后,向社会发卖,足以造成人体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组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在配合犯罪中,三被告人配合商议发卖死猪,不法获利,有明白分工,均起*要感化,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依法可从轻惩罚。综上所述,龙门**判决三名被告人犯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食物平安是与群众互相关注的民生大事,出产、发卖病死或死因不明或查验检疫不及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成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就算是自家豢养的也不克不及随便出售,不然将会触犯罪律。消费者在选择采办食物时也要多留心眼,要在**场合,采办有查验检疫标记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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