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最新消息:工伤保险费率拟由3档调整为8档

2016-05-03来源 : 互联网

广州社保*新消息:工伤保险费率拟由3档调整为8档

  新的基准缴费费率共分为八个档次,即分别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各行业对应的缴费档次重新做了划分。征求意见稿表示,本次费率调整遵循“只降不升”的总体原则,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现行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现行对应的缴费标准执行。  按国家要求,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下调为0.75%,并按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到八类。为此,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征求意见,拟规定各地可采用阶段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征求意见截至2015年9月30日。

  今年6月24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下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下称《指导意见》)。当中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调整

  (一)截至2014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阶段统一下调缴费费率,再按《通知》要求调整完善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止。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行业基准费率。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较现行的标准整体降低约21%,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2亿元。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除了调整基准缴费费率,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变化即提出加大了费率浮动和奖励力度。现行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少,企业可在其行业对应的基准缴费费率基础上,再下调缴费费率,下浮分六个档次,*大降幅30%;与之对应,企业工伤事故多发,则要在其行业对应的基准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上浮分七个档次,*大升幅35%。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浮动比率,上下浮动幅度可达50%。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保留和调整了奖励率。当企业上年基金收支率小于或等于30%时,除了可享受费率下浮,还可额外享受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的奖励;当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可获得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5%的奖励。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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