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新规严管进口食品 没中文标签属不合格

2016-05-16来源 : 互联网

5月13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试行)》已正式**,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严格规定。新规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了,一些没有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是不符合规范的,不要购买。另外还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进口食品要符合国标

山东新**的进口食品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规范对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进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有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进口食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进货时要查验“十证”

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十项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没中文说明书不要买

规范对于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单*拿出来一章进行详述。以往有市民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反映,有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也在销售,以后这种商品都是不合格的,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市民在消费时要谨记中文标签的情况。

按照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装销售肉类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进口食品”字样,方便消费者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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