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6

2016-06-02来源 : 互联网

青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6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以发放*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青海地区高温补贴标准2016年尚未有法律法规**。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应发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而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各地在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7月到9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主管部门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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