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租房改革政策:月租金3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2016-06-16来源 : 互联网

中山出租房改革政策:月租金3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日前,***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昨日对《意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期限为2017年底之前;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进一步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体现,旨在减轻税负,让利益回到出租住房个人手中,也可以缓解中低收入租房者的支付压力,鼓励住房租赁市场消费。

  根据《意见》,国家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为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意见》还表示,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简易计税办法(以个人出租房月租金收入52500元为例)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52500×1.5%=787.5元

  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52500/(1+5%)×1.5%=750元

  (前后比较:减少了37.5元;个人所得税也减轻了一半。)

  意见要求,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成居住用途出租’可以说一举两得。一方面化解商业用房库存过高的压力,另一方面经过结构调整后,增加居住用房的供应,满足租赁消费的同时有望抑制租赁价格快速上行。”中原地产有关分析人士表示,但是政策是否能够得到开发商或者投资机构积极响应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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