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6-06-16来源 : 互联网

2016年广州市**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了包括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基础信息的责任提供部门,使“一数一源”落到实处,其他部门可**重复采集这16类信息。  办同样一件事,到涉及的不同部门办事却要重复提交材料,长期以来备受市民诟病。今后这种情况,在广州有望破解!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将于7月1日起实施。《细则》明确,包括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基础信息将纳入**信息共享范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供。这意味着今后广州市民不用再为重复提交材料而烦恼,也不用为证明“我妈是我妈”而跑断腿。

  **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根据《细则》,今后广州市将建立市、区两级**信息共享平台,还将编制《广州市**信息共享目录》,纳入目录范畴之内的信息将施行**部门间信息共享。《细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重复采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供。电子证照的办理和更新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细则》开辟专门的章节列举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住房公积金、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共享信息,并明确各自的信息采集、核准与提供部门,提供给市、区两级共享平台。其他部门可**重复采集这16类信息。比如户籍登记信息中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户籍地镇(街道)、户籍地派出所、相片和户籍信息状态等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其他部门涉及前述信息也以公安部门为准。

  “在具体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将以这些部门的信息为基准,*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群众到**机关办事不用重复填表、重复提交信息,不用为一件事反复跑几个部门盖章或者证明,*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众证明‘我妈是我妈’这样的不合理现象。”广州市工信委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解释。

  泄露公民信息或要被问责

  **间信息共享后,会否导致人多嘴杂,公民信息外泄?《细则》对此也有针对性规定:**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门和各共享部门在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加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共享活动安全进行。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与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不因信息共享而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细则》还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信息牟利。“这在*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隐私,避免信息的滥用。”市工信委前述负责人称。

  而根据《广州市**信息共享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篡改**信息内容的;泄露**信息内容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的等等。

  此外,由于共享信息不准确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对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提供错误信息的行政机关。

  **信息共享如何实现?新建系统不能共享不可通过验收

  据了解,早在2012年广州市**便颁布了《广州市**信息共享管理规定》,不过近四年时间过去,该规定却遭遇落地尴尬。市工信委前述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次**的《细则》旨在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以谁的数据为准、能否共享、如何共享?

  为保障**间信息共享的落地,《细则》规定,各共享部门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查。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法定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各部门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同时,对申请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验收前应当通过市**信息共享平台完成信息资源目录注册工作,否则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受理验收申请;凡信息系统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不得通过验收。

  根据实施细则,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信息牟利。“这在*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隐私,避免信息的滥用。让部门用着顺心,市民用着省心。”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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