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物追溯讯 东莞市清溪镇一肠粉店**为增添肠粉口感,在建造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并建造成肠粉发卖,后被公安机关查处。
东莞市第三**一审以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该**有期徒刑7个月,并惩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起头,被告人欧某友在清溪镇银湖市场经营一间肠粉店,得知在肠粉中添加硼砂可增添口感后,他从老家购入硼砂,于2015年6月起头在建造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并将该原料建造成肠粉发卖。
201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肠粉店进行查抄时,缴获肠粉、米浆、淀粉、大米、硼砂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质量监视食物查验站判定,被告人欧某友所发卖的肠粉、建造肠粉的米浆中均含有硼砂成分。
庭审时,被告人欧某友辩称不知道硼砂的风险性。
东莞市第三**认为,鉴于硼砂的风险性,我国从1992年就已明令禁止在食物中添加硼砂,被告人欧某友作为食物行业的从业者,该当知道硼砂的风险性。为追求食物口感,被告人在出产、发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其行为已合适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的组成要件,已组成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一审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