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副食店老板售卖假盐获刑10个月

2016-07-05来源 : 互联网

广东食物追溯讯 男人经营副食店,发卖冒充食盐,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作出一审讯决,以被告人林某提犯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对缴获的300千克冒充“粤盐牌加碘海水天然晶盐”予以充公,由拘留收禁的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提在中山市东凤镇经营一副食店时代,私行向他人购入17袋共340千克冒充“粤盐牌加碘海水天然晶盐”并发卖,至案发时共售出2袋40千克。同年12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盐务局法律人员在上述副食店查获尚未售出的300千克冒充“粤盐牌加碘海水天然晶盐”。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到将被林某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视盐业产物查验站判定,查获的“粤盐牌加碘海水天然晶盐”未检出碘酸钾成分,属于不及格加碘盐。经广东省盐业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判定,查获的“粤盐牌加碘海水天然晶盐”为冒充其公司产物。

中山市第二人民**认为,被告人林某提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组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过,认罪立场较好,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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