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8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及处罚决定

2017-12-10来源 : 互联网

每逢春节,噼里啪啦的烟花爆竹噪音,震耳欲聋。漫天的烟雾,熏眼呛鼻,严重污染空气。不过这些即将成为渐行渐远的历史。现小编将广州2018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及处罚决定。整理如下,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

**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芳村区(以下简称“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本市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燃放爆竹。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芳村区范围内,白云区各行政街和新市镇、同和镇、石井镇、龙归镇、太和镇范围内,禁止个人燃放爆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花是用*药制成的,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用*药制成的,以点燃、摩擦、撞击、投掷等方式**,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本市八个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安综合*理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后,报市人民**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本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市公安局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八条 运入本市八个区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经本市公安局许可。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安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物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应当由他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过去有关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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