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告铁路局原因是什么?

2017-12-29来源 : 互联网

近日,一名大学新生就因其乘坐的列车有人吸烟,而将铁路局给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具体的真相原因是什么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女大学生告铁路局怎么回事

今年6月9日,刚考入大学的小李从北京乘坐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因为想有个好的乘车环境,她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是一上车,小李就闻到车厢内浓浓的烟味。她发现,虽然乘客是在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区,但烟味弥漫到了整个车厢,列车上不但无人劝阻抽烟行为,而且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同时在北京站、天津站和天津西站的站台上,也都有大量人员吸烟。

小李认为,列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于是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反映了上述问题。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答复称,国家铁路局没有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他们已经将小李的情况反映给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希望小李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小李也曾向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投诉举报自己乘坐普列遭遇吸烟的情况。天津卫计委回复称,小李反映的列车车厢及站台吸烟等问题,不属于天津卫计委监管范围,天津卫计委不予受理,并建议向铁路局反映情况。北京卫计委则称,北京铁路系统的控烟职责在北京铁路局,不属于北京卫计委受理范围,建议直接向铁路部门投诉。“我们后来也向铁路总公司反映了这个问题。”小李的代理律师昨日表示,但至今未给出明确答复。投诉无果,小李于是将哈尔滨铁路局诉至**。

昨日上午,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在北京铁路运输**开庭审理。小李一方认为,列车禁烟是大势所趋,吸烟者即便是在*车车厢连接处吸烟,二手烟也会对非烟民的乘客造成影响。要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原告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

铁路方面则表示,在普速列车、长途慢车等“绿皮车”设吸烟区,是对烟民乘客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被告认为,小李在起诉中,既主张铁路方面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铁路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小李造成侵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将乘客小李安全正点运送到目的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小李代理人点头表示接受。哈尔滨铁路局代理人则望向旁听席,在得到旁听席上一名男子的回应讯息后,向法官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据悉,*都医科大学教授、控烟协会***崔小波以**证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前会议。“记者通过实地探访,用数据证实了吸烟会导致列车内空气污染加重”,崔小波表示,列车是公众出行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员多、空间狭小,如果不禁止吸烟,会危害到列车上全体乘员健康。

女大学生告铁路局原因

开学准备上大一的河北女生小李乘坐由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前往天津旅游,并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一上车,她就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都是刺鼻的烟味,“他们是在吸烟区抽的烟,但是整个车厢都是烟味。”

小李觉得*车上的安全须知里

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

可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

觉得这种做法并不合理的小李决定向铁路运输主管部门、***门投诉。但未收到满意的答复,甚至被来回“踢皮球”。

天津市卫计委向小李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建议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SO,反映无果的小李决定

起诉哈尔滨市铁路局

小李请求**判决该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19元。

嗯,是的,北京铁路运输**审理此案

这是“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

听起来就很厉害有没有?

“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

起诉书显示,小李请求**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

原告在普列上看到的“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第五条明确禁止在车内各部位吸烟。

小李的代理律师说,在这趟*车上吸烟,*先便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这两市的控烟条例都很明确地写到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但是在列车行驶在北京和天津辖区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委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指出,除了违反北京、天津控烟条例的上述规定之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普列上吸烟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王振宇称,之前没有人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而这是**次,所以该案“意义重大”,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可以称之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

“在普通列车上吸烟一样有*灾危险,而且二手烟、三手烟对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乘客危害也很大。普列禁烟,有法律依据、有现实必要性,而且能做到,就看铁路部门的决心了。”王振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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