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月17日电 本年3月15日起,新《消费者权益庇**》实施,对经营者不合理的“**条目”进行了明白划定。17日,广州越秀**对越秀*宗消费者廖某告状酒楼*低消费的餐饮办事合同胶葛案件作出一审讯决,判决酒楼退还38.2元给廖某。
据领会,3月8日,廖某在酒楼处消费一壶人参花茶。酒楼出具的酒水单显示,酒楼收取了廖某茶船脚78元、*低消费额38.2元以及其他费用7.8元,合计124元,并向廖某出具了发票。
廖某认为,经营者操纵其优势地位,设置“*低消费”是属于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允、不合理的“**条目”,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庇**》的相关划定,故请求**依法判令酒楼退回向廖某多收取的38.2元。
越秀**认为,廖某在酒楼处消费,两边是以形成餐饮办事合同关系。酒楼设置的*低消费属于办事合同中的格局条目,损害了廖某在消费时的自立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强制性买卖,对消费者较着不公,违反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属无效。酒楼多收取的38.2元*低消费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