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作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他表示,为了避免一届**一个规划等问题的反复发生,广州城市发展战略写入了城乡规划条例,其中规定新城区、副中心的规划建设应当完善居住、产业、医疗、教育、商业、政务服务等功能,旧城区要减少居住人口和规划建设总量。
推进广佛莞清等同城化
魏强介绍,有意见认为,草案修改建议稿多为程序性规定,缺少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实体性要求,容易导致制定和实施规划的随意性,为保持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一届**一个规划等问题的反复发生,建议增加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实体性和刚性的要求,将经过科学论证并已经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要求写进条例中,长期遵守执行。
对此,结合国家和广州新型城市化确定的发展战略和要求,补充完善了各级人民**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具体要求。
广州各级人民**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要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新城区、副中心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突出主体功能定位和特色,完善居住、产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商业、市政、生态、政务服务功能,同步配套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构建各功能区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旧城区应当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增强**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居住人口和规划建设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挖潜存量用地,按照城市更新单元统筹有序推进城市更新。
推进广州与佛山、清远、东莞等城市的同城化,协同周边城市打造珠三角地区***城市群。
公共设施获批后不得擅改位置
有区规划分局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擅自改变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的现象,为了约束此类现象,规范建设单位落实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的责任,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共同确定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的义务。
对此,条例增加相关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自来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建议稿缺乏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目前,广州市正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规划审批工作,应当从方便群众办事,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增加关于规划行政审批提速和服务水平的规定。对此,条例作出规定,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时,应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设固定场所展示规划
有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和其他意见认为,为了加强规划管理,**公众知情权,方便公众监督规划,应当进一步充实“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如:充分利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途径,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等内容,以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对此,条例增加规定,市**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同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