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办法9月实施穗鼓励各区逐步免收校车费

2014-06-24来源 : 互联网

广州鼓励各区逐步免收校车费
公交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需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驾驶人应当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针对校车费,《办法》还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

公交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为**学生安全,《办法》要求,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学生或幼儿及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应当**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或幼儿上下学,及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据了解,***门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时,应先审验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就包括校车运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当月,本企业名下拥有50辆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校车的证明。
记者注意到,为了**校车安全,曾有人大代表建议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办法》则规定,在穗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均可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提供校车服务。
对于备受关注的校车费,《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生或幼儿收取校车费的,应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学期收取。市、区财政应逐年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适当支持校车服务。同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服务。
使用拼装车辆接送学生罚款10万元
在校车通行安全方面,《办法》要求***门加强对校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开展校车自查工作,发现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假牌假证、套牌、无牌、拼装、报废车辆或者无校车标牌车辆运送学生或幼儿的,应当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中,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3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此外,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对于校车服务提供者,市、区**要加强监管,如发生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应提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办法》要求,在审核校车行驶线路时,交警部门应当对线路及停靠点的交通秩序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路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行驶路线涉及路段的路况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此外,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的人数。校车上下学生或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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