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变身购房者引发纠纷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我已经付*了……我先买房!CFP供图

南都讯记者杨秀伟 江门开平人杨女士经两名地产中介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处房产,结果付款后没等到房屋完成过户,屋主又不卖了。杨女士起诉后,事情出现戏剧性变化,中介邝某现身自称已购下该处房产,也起诉屋主索要房产。开平市**先认定杨女士购房合同有效,后又认定邝某合同有效,而杨女士则认为中介邝某**与屋主勾结,通过虚假诉讼侵占这套已升值的房产。经历两年多诉讼,这一错综复杂的纠纷在江门市中级**终审判决并在前日执行,杨女士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

购房后屋主不卖了

涉案房屋位于开平市水口镇,房屋共有所有权人为香港人邓先生夫妻。2011年6月,两所有权人委托邝某、麦某共同代理销售涉案房屋。2011年7月18日,经邝某、麦某介绍,邓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一份《房地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女士,销售价格为14.9万元,并约定了定金、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杨女士在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给邝某,后分两次支付购房款9万元给麦某。2011年8月2日,邝某陪同杨女士与邓先生双方到开平市水口房产交易所,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杨女士将购房余款4.9万元汇入邝某的账户。但其后邝某与邓先生认为杨女士未付清购房款(杨女士支付给麦某的9万元,未转给邓先生),决定终止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18日退返杨女士5.9万元。

三方相互起诉索房产

因这一房产纠纷,杨女士、邓先生夫妻、邝某三方相互起诉,分别在开平市**一审立案三宗。*宗案是案号1562的邓先生诉杨女士案,其在2011年11月请求开平**判决解除双方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和8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开平市**2012年6月4日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遂生效。第二宗案是杨女士2012年8月起诉邓先生要求其履行合同,协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3号案。第三宗是邝某2012年9月起诉邓先生违约不交付房屋的40号案。

杨女士起诉中希望得到房产而非返还购房款,因此在3号案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11月提起诉讼财产保全。但在此之前,邝某已在40号案中申请查封了该套房产。邝某表示,其实际先于杨女士,在2011年7月已购买了该套房产,与邓先生约定售价13万元并已支付。而邓先生又将房产卖给杨女士,属于合同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3万元。

2013年1月,开平市**对3号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已被另案(40号案)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决定驳回杨女士要求房产过户的诉求。同月40号案一审审结,**认定邝某与邓先生房屋买卖合同****,因涉案房屋无法履行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13万元,邝某与邓先生均未上诉。

购房者指中介**虚假诉讼

购房合同有效,过户诉求却被驳回,杨女士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指**应该留意到该事件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杨女士认为,*宗案时,邓先生及案件第三人邝某、麦某均未提及该房产已卖给邝某,其2012年8月提起履行合同的3号案诉讼,邝某才在2012年9月提起40号案诉讼,声称与邓先生存在在先的销售合同。她因此怀疑该销售合同不真实,而邓先生与邝某也**利用虚假诉讼损害购房者利益。

“如果涉案房屋无法过户,还有谁敢购房?”杨女士举例称,若购房者签约后,中介与屋主达成一致,声称已将房屋在先销售给他人,并通过虚假诉讼确认销售合同关系,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还有什么效力?邝某本身是中介,结果又成了购房人,造成房屋销售关系的混乱。就算邝某与邓先生合同真实,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依法善意取得该房产,**应予以支持。

江门中院终审支持购房者

江门中院审理杨女士上诉案后认为,该案焦点在于协助过户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在1562号案中,杨女士与邓先生合同已得到开平**支持认定,因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杨女士已付清房款,邓先生就应依约协助过户。但邓先生事后反悔,在将其中5.9万元购房款退回杨女士后,反以杨女士没有付清购房款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显然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诉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过户问题,江门中院认为,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被查封房产不得过户,原审判决以该规定为据驳回杨女士的过户诉求,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实体处理欠妥。该房产查封系临时性保护措施,解封后即可办理过户,但若让杨女士等待解封后再另案提起同一诉讼请求,“显然是徒增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终审支持杨女士诉求,判决撤销原判,要求邓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前日,开平市**执行局执行该案,杨女士在付清房款后,取得这一经历近三年纷争的房产。

[律师支招]

购房如何避免陷阱

就该纠纷中**存在的虚假诉讼、欺诈问题,**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双方说法一致情况下,**很难去查是否系虚假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一般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而不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则可以伪造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祎表示,该案中中介方存在责任,从中介变成了购房者,这应是在购房合同中就被约束的行为,同时杨女士也有一定疏忽,其不应该将房款交付中介。刘律师建议市民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交易风险:(1)查册,即查看所交易的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书、产权人的身份证等原件,并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证;(2)购房人和房屋产权人、中介方签订三方协议时,除了约定买卖双方的责任外,还要注意写明中介方的责任和义务;(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交易的银行账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产权人,转账时要备注资金用途,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4)购房人要及时督促中介方和产权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行政投诉、调解或者诉讼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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