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近审议通过了《江门市人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科学、**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南都江门读本7月18日报道)
在江门法***建设进程中,**这一规定的*要意义在于补缺。2013年6月《广东省法***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实施后,省**对各地法***建设有了量化考核,其中行政决策指标占有10%分值。这之后广东各市陆续**类似规定,其直接用途就是避免考核扣分。
当然,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程序优先确定,议事决策才会顺利,这是该规定的应有意义。江门近两年在议事制度建设方面着力颇多,市委市**分别制定了《工作规则》,去年还**了《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办法》,这与此次**的规则相互支撑,共同推进着科学决策、**决策。对公众参与作用的强调也是此次亮点,公众参与成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且决策**时必须要说明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但从文件内容看,江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还比较简陋,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并不清晰。规定“公众参与”章节*先提出“决策起草部门经市**同意后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3条),接着说明方式是通过媒体进行,随后又说“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15条)。
从字面上讲,这几条表述不够清晰。第二种小范围方式是第一种方式公开后的补充,还是与第一种并列的可选项?第13条看起来是对公众参与的流程规定,即*先必须通过媒体公开,而第15条“还可以”如果意思是指可以独立操作的途径,与第13条就有冲突了。
对比广州等市类似规定的条款,文字重点均在于强调要“经**同意”,而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广州文本表述为“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同意。”江门文件第13条的文字表述有些含混,这是规章文件中不该出现的。**应以适当方式对此予以解释,明确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是必选项还是可选项。
从实际操作上看,如果不将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为必选项,可能也会损害公众参与的意义。找几个人聊聊就**重大决策,貌似也不违反规则,因为符合“还可以”的途径。如果可以只小范围征求意见,理应作出更为细化的条款,防范走过场。而目前文件只是提到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缺少约束条款,**可以随意解释,公众想参与而不能参与该怎么办?同样对比下广州做法:对听证会方式单列了包含7款内容的条目,并明确要另行制定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对座谈会方式,要求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对问卷调查方式,要求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
同样不够清晰的还有“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什么叫重大?江门文件给出了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7个类别,不过仍是一些笼统表述,因为“重大”与否,难有唯一标准。广州2010年开始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样遇到这个问题,2013年广州采取目录管理做法,今年开始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列入目录才能决策。江门也应借鉴实施目录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外延,通过限制、量化减少随意性,才能提高议事效率与科学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尤其加强其中的公众参与,是江门**早该吸取的教训。近几年,从“禁狗令”事件,到鹤山核燃料工厂风波以及至今争议不止的咪表收费,**决策都有明显的先斩后奏、罔顾民意痕迹。**公信力已是稀缺资源,怎能一再“拍脑袋”做事?真心尊重民意,扩大公众参与,决策更加科学,民心方可挽回。(小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