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再议 (意犹未尽继续发声)
日前,顺德区在向全国人**律委员会调研组汇报时表示,顺德从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今累计取消和优化审批事项363项。大步改革,意味着顺德可能继续更多掌握发展主动权,更早获得改革红利,但也意味着将迎接更多的风险和挑战。会不会成为重数量轻质量的政绩工程,会不会成为转移事权和责任的途径?放开**把关的闸刀后,市场稳定、公众利益会不会受影响?都是需要警惕的问题。
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制约着市场经济,但在当前一些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之际,一些行政审批也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等作用。因此,取消一项审批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法规政策依据、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有何后续影响等问题。搞好监管**不只是一句“高度重视”的表态就能“水到渠成”的,必要时要召开听证会,了解公众意见。例如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给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商业环境之时,也可能给违法者提供更多便利,挑战公众利益。如果确定某项改革,应当明晰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给予怎样的违规处罚,如何有效监管等。
其次,要防止下放审批成为个别部门下放责任和事权的托辞。笔者注意到,2月19日,顺德发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这并不意味着上级部门无需为下放后的工作承担责任,因为上级拥有授权的权力,本质上仍然是权力的真正拥有者,须为授权行为的合理性负责,也需对权力运行的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审批事项减少了,镇、街和监督部门事项增加了,上级也应对基层及监督部门人员编制、机构职能等方面进行同步调整,**“事事有人管,事事够人管”。
放弃权力容易,收回权力难。对于转移到社会组织的职能,也应该有所作为亦有所警惕。顺德2013年发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共323项,向社会转移事项高达90项。顺德的大胆,源于社会组织发展相对靠前。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整体不够成熟,职能还不够清晰,管理还不够规范,法律意义上的支撑也不够有力。因此,对于转移给社会组织的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又要加强对承接**交付事项的监管。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同时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制度,防止社会组织在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后出现“权力化”倾向,陷入国家机关监管难、公众利益**难的“两难境地”。
笔者还注意到,顺德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较多强调**“自我监督”,却鲜有提及人大的“法定监督”,而自我改革更容易走向“自说自话”、“避重就轻”的方向,或许顺德改革还需给人大留出角色和位置,同步建立和完善人大、**、社会组织、广大市民广泛参与的监管体系和信任体系。●程楚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