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违建”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我在现场易海军

昨日清晨,龙岗阁溪村5号的违法加建物上掉落一块硕大的水泥砖,将正在打扫卫生的清洁工姚某砸倒在血泊之中。在违建者眼中,这只是众多违建中的一场意外;可对一位80岁的母亲而言,她失去的是养家糊口的顶梁柱。

在昨日上午的采访中,我们发现涉事的阁溪村几乎每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加建,居民反映对方均在夜间偷偷施工,为的是在日后的拆迁中增加获取拆迁款的筹码,“明年村子就要拆迁了,一层补偿100万”,有居民直言不讳。尽管龙城街道办对此予以否认,但阁溪村周边一栋栋拔地而起的**商住小区,让原村民有理由相信,村子纳入旧改范围只是时间问题。

在违建者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行政机关的手段非常有限。在地价、房价高企的深圳,超值的利益对应的却是超低的风险和成本,以及行政机关受限的行政措施,违建的结果及走向可想而知。*严重的后果无非是违建被拆除,且不说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即便拆除,此时社会已经付出了远超违法者的代价,甚至拆除的费用也不得不由纳税人埋单。

在街道办的回应中,执法工作人员曾劝告违建者,称违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但于事无补。*根本的原因恐怕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不会对他们造成任何惩戒。有法律学者建言,应当从司法框架重新定义违建的性质。事实上,大多数违建符合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定罪范畴。在土地空间狭窄的深圳,强占公共或私人空间,违法加建扩建,从法律上来讲,属于侵犯和破坏公共或私人财产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目的,又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可以列入刑法追究的范畴。具体到昨日涉事的阁溪村,小区公共空间是业主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纳入公共财产无可争议,理应受到司法保护。猖獗的违建本质上侵犯的是他人利益,但在现有管理模式下,司法机关无权介入,而行政机关却往往束手无策。

五旬清洁工的死亡,为“违建”加上了一道悲惨的血色。将违建纳入法律范畴,对违建及违建者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对应的法律惩戒,可以压缩执法者权力寻租的空间;客观依据法律制止违建,才不至于让违建按下葫芦浮起瓢。

标签: 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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