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0月13日电 13日,深圳市查察院对一案件提出抗诉,而该案件的核查线索,来自于2014年7月一名微博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查察院的官方微博颁发的评论:“为啥深圳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
经查询,深圳市查察院发现确有一宗案件与该网友评论中所反映的环境根基一致:2013年11月,深圳龙岗区人民**对一宗单元贿赂案的被告人周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而该案的被告人周某,此时正处在之前被判缓刑的考查期内。
深圳市查察院开展案件核查
周某原系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司理,2011年6月曾因犯私运通俗货色罪,被上海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1年被判刑后,考虑到那时公司处于申请上市的关头期,周某将股权全数变动到他人名义,本身也**担任董事长与总司理,而是以手艺总参谋的身份继续作为公司的现实节制人。
2010年6月和2012年7月,捷甬达公司营业员张某在龙岗区职业练习中间采购项目中和别的一个采购项目中,经周某赞成,共计送给龙岗区职业练习中间主任左某30万元人民币。
2013年4月,龙岗区查察院在查办张某贿赂一案中,发现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单元贿赂的线索,于2013年5月以**单元贿赂罪对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现实节制人周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提起公诉。
周某在缓刑考查时代内,又因**新的犯罪事实被提起公诉。龙岗区**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元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成果倒是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门,决议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副院长收*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
按照网友的微博评论,深圳市查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的发现:2014年8月,龙岗区**原副院长黄某荣因**纳贿一案侦查**,黄某荣**的多宗犯罪事实中,有一宗与周某第二次被判缓刑紧密亲密相关。
本来,捷甬达公司及现实节制人周某**单元贿赂罪一案,进入**审理环节后,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了周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时代,该律所负责人曾到时任龙岗**副院长黄某荣的办公室,请求黄某荣看护争夺判处周某缓刑,并明白告诉黄某荣,周某现仍在缓刑考查时代,黄某荣依然承诺帮手。
该案开庭之后,在黄某荣多次指示要求判缓刑的压力下,主审法官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元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门,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为了感激黄某荣供给的帮忙,律所负责人到黄某荣的办公室,给黄某荣送上益处费3万元。
据悉,按照黄某荣的供认,其操纵**副院长的权柄,还多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收受益处。今朝已移送审查告状。
网友定见促进司法公道
办案查察官认为,该案除量刑较着不妥外,**副院长收纳贿赂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审讯法式严重违法。按拍照关法令划定,深圳市查察机关对该案启动了审讯监视法式,10月13日,深圳市查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诉。
黄某荣**纳贿一案,经深圳市查察院侦查**后,今朝已由广东省人民查察院指定由韶关市查察机关审查告状。
2010年至今,深圳**系统已有10名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查察机关立案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