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盖茨:杜绝抄袭与山寨 专利必须被限制

2014-10-31来源 : 互联网

时间:1991年

话语人:比尔.盖茨

话语:如果**的范畴涵盖大部分当下的想法与**,那么技术行业将**陷入停滞。大型企业应该把**的保护对象限制在与接口、面向对象、算法、应用程序扩展或者其它关键性技术层面。

后续:2008年,盖茨将冠名权出借给内森.麦沃尔德的知识产权投资公司;后来还提出,能够根据文本信息创建图片及短片的设备也可申请**。

**这件事的初衷是很简单的:给**者一定的保护。**对抗的就是抄袭与山寨,算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手段。

**和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有些细微的不同,比如保护年限,比如获得方式,比如**申请是要缴费的,而著作权是无需缴费的。在实际应用层面,**和著作权就体现出极大的不同来。其一,两者都会涉及到很庞大的财产纠纷,但总体上来说,**涉及到的更大;其二,纠纷的处理,**就很复杂,而著作权相对简单。

在科技这个大领域下,**是一项攻守皆备的武器。既可以用于构建自己的护城河,又可以用于进攻对方。软件产业的**攻防很多,移动设备领域(手机)就更多。

在移动设备领域中,最有名的和**有关的案子是两个:苹果诉三星,持续三年余,涉及50余场官司,还是全球开打;谷歌购摩托罗拉手机,这被普遍视为购买**以保护安卓系统不被苹果诉讼。

市场上出现了所谓的“**魔头”类型的公司,专门囤积**,然后用**诉讼为武器,进行类似“勒索”或直接诉讼获利。囤积著作权并进行交易的公司也很常见,但靠诉讼来获取收益的著作权交易公司,几乎没有。

对于**的看法,历来争论不休。支持者坚持认为这项制度有力地保证了**的可延续性。但反对者则认为,**正在阻碍创新。大公司比较容易获得**,它们到手后要么不付诸实践,束之高阁,但也阻碍小公司将其付诸实践,要么就是拿着**来对小公司进行打压和威胁,让小公司支付更为高昂的成本。

就商业公司来说,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小企业,或者后发企业,总体上会讨厌**,当然有时候他们也会申请**来保护自己不被大公司打压。而大企业,具有先发优势的,总体上会喜欢**,这可以持续保护他们的领先地位。

微软创立于1975年,一开始是大公司的vendor(供应商)。1991年发生了微软历史上的一件大事,IBM公司、苹果公司解除了与微软的合作关系。在彼时,无论是IBM还是苹果,都是业界的巨头,尤其是IBM,号称蓝色巨人。微软一直向它提供技术服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微软和IBM,越来越像竞争对手,而不是合作伙伴。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盖茨给他的员工发送了《挑战与战略备忘录》,表示**必须被限制。到了2008年的时候,微软已经是全球数一数二的科技大公司,现在轮到它扮演当年蓝色巨人的角色了,盖茨早就改变了当年对**的看法,认为**授予可以再行扩大领域,便毫无奇怪之处了。

大致说来,当今世界关于**的争论,倒不是要不要废弃这样一个制度,而是聚焦于究竟什么该授予**,什么没有必要授予**——也就是限制**滥用。盖茨的前后矛盾,其核心也就在这里:以前认为**授予应该限制在几个有限的领域,后来则转为应更加放开。

在实际应用上,**的授予范围正在扩大,这与大公司有足够的实力进行游说有关。**的滥用会越演越烈,恐怕是很难阻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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