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城市·深圳破局之4
停车调节费该不该收?合不合法?收多少合适?争议围绕多个主题展开,以至于听证要开第二次会议。方案争议仍在继续,但开门立法、听证征求**的做法还是应该受到好评。作为全国**引进听证制度的城市,这种方式已成为深圳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而停车调节费方案争议中碰到的听证遇冷问题,也是深圳立法听证亟需解决的问题。
两次听证听取**
7月16日,在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组织的**咨询会上,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吕国林介绍了深圳*堵策略及征收路外停车场交通调节费的设想:在不限购的情况下,建议深圳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用车成本的方式限制汽车需求。这是交委*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停车调节费的概念。随后,市交委公布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下称听证规定)实施后,广东只进行过两次类似听证,其中一次就是去年深圳路边停车收费听证。“这次听证将是全省第三次,因此希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市交委综合法规处负责人这样表示。
哪些情形需要组织听证,听证规定在**张总则中就有阐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毫无疑问,作为影响涉及面广的停车调节费自然列入听证范围。
8月21日,听证会**次会议召开。除2人缺席,其他17名听证人员到场。不少人都是带着市**见有备而来,有人还准备了文字材料发放给媒体。代表们的质疑集中在收费的合法性不足、公平性不够等问题上。对于每一名代表的意见,交委两位陈述人都给出了具体的回应。4天后,由市长许勤签署、市**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专门就停车调节费进行说明,并于8月25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认为有必要修改这一条例,明确停车调节费的收费对象、范围和标准,为深圳征收停车调节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听证会结束后两个月,听证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市交委有关人士指出,在**次会议中,很多代表就听证方案提出了不同意见和建议。再次召开会议,邀请听证代表共同商讨方案,对此进行重新论证,“是希望这个重大决策能够尽可能得到市民的支持。”
对于听证会第二次会议,多位听证代表给予了好评。有车市民代表金焰表示意外,“在国内听证会是没有先例的,相关听证办法也没有明确写明这个会议可以开几次,我个人觉得多多益善。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请听证的召集人召开第三次会议。”
听证遇冷成尴尬现实
但是,停车调节费听证会上的**激荡,并不能反映深圳目前立法听证的全貌。以往多次听证会中,听证遇冷成为开门立法的尴尬现实。仍以停车调节费听证为例,涉及百万车主的方案,仅有71人报名,67人通过资格审核,通过抽签,最终确定了19位听证参加人、5名旁听人。
立法是分配社会资源、权利、利益等的制度性安排,开门立法则是一个沟通、博弈、妥协、包容的过程,但在市人大代表杨勤看来,尽管深圳开门立法的“门”早已打开,但公众参与度仍不是很高。
杨勤是各种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的常客,特别是在近5年,交通方面的立法他几乎都有参与,“客观说,目前整个政*生态公民参与度不够。一方面遇到立法漏洞时,吐槽较多;另一方面,在开门立法时,参与度和参与面又不够,说明民主政*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杨勤所说的““门”早已打开”,可以追溯到1992年。这一年,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同年底就出台**一号令,规定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特区有重大影响的规章和法规草案应登报,公开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并采用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征询有关**、相关人士意见。
1999年7月16日,深圳**在全国引进“立法听证会”形式,市法制局(现在的市法制办前身)对“建筑材料核准制”听证,这也是国内*次对设立审批项目听证。随后,其他省份开始陆续引入听证会形式。
尽管深圳开门立法的态度早已明确,但“听证遇冷”情况依旧难以避免。以今年7月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为例,听证通告6月25日发出,征集听证会陈述人13人(包括市民代表8人),但一周内仅有5人报名,以至于要发布二次公告。而在去年底,同样涉及停车收费的深圳路边停车收费管理方案听证会,仅有23人报名,最终产生12名代表,自愿报名参与听证的市民与实际听证人数比例不到2:1,其中仅有1位市民表示不赞成路边停车收费。
“一是有些立法项目本身与社会公众关联度不高。市民对这些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和调整不关心,自然也就没人响应。二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仍然不够通畅。参与立法的一些形式和渠道还没被公众所了解和熟悉,尤其在急需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中一定范围的存在。”市法制办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曾坦言,在推进开门立法中,一定程度上遇到立法项目遇冷、公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大开门,请对客”
“听证当然是一种很好的听取**方式,但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杨勤说,立法最重要有两点:一是体现**;二是体现科学性,即将来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立法的‘门’开了,但并非开了门就一定能立好法,比如‘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和老版的‘特区控烟条例’,之前也是征求过公众意见的,但实施多年后均被诟病为‘一纸空文’。今年7月,深圳市委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将民主立法作为顶层制度设计的5大环节之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特别强调,“‘门’要开得大、‘客’要请得对”,达到既民主又科学。
“其实,立法是一种利益平衡,需要照顾到正反双方的意见,针对立法项目和争议较大的条款,经过充分辩论之后,立法者才能看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从而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市律协党委书记张丽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立法辩论会更加强调“质证”环节,或许是一种很好、更科学的立法尝试。
杨勤则建议,开门立法应更多地宣传,开门的方式也要多样,“专业探讨、市民沙龙,目前我们还缺少多层面的群众团体,而群众是需要组织的,因此**要先培育,并引导市民来参与。”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听证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但只是重要的方式之一,“民主立法的形式很多,包括网上征求意见、在新媒体及传统媒体公开立法项目,召开立法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等。”这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立项选择上有限考虑社会公众真正关心的项目。以多种形式介绍立法项目的起草背景,使各方了解项目,并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此外,将尝试在报纸、**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上,开辟在线访谈、立法项目论坛、征求意见专栏等形式,以及采取个别访谈、上门征求意见、**调查、委托等创新形式开门立法。
专题统筹:郭启明张哲
专题采写:刘颖张小玲郭启明
立法的“门”开了,但并非开了门就一定能立好法,比如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和老版的特区控烟条例,之前也是征求过公众意见的,但实施多年后均被诟病为“一纸空文”。
———市人大代表杨勤
开门立法大件事
1992年7月1日
深圳被授予特区立法权。同年底深圳出台**一号令,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特区有重大影响的规章和法规草案应登报公开征询意见,并采用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征询意见。
1993年
深圳建立价格审查制度,被视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9年7月16日
深圳市法制局举行建筑材料核准制听证会,成为全国*个引进立法听证会的城市。
2000年7月1日
国家《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的立法权。从此,深圳既有特区立法权,又有较大市立法权。
2002年1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施行。这是我国**个听证法规。
2006年10月1日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施行。
2008年9月
审议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次试水立法辩论制度,并全程网上直播,在开门立法中开全国先河。
2013年7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通过了《立法论证工作规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立法听证规则》《立法咨询**工作规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以法律性文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