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入住敬老院签协议 养女居委争遗产

2014-12-04来源 : 互联网

黄文冠凌蔚养母死后,市民曾女士得知养母和当地居委以及敬老院方面签下了遗赠协议,敬老院方面负责为养母养老送终,遗产赠与居委。佛山中院昨日通报称,遗赠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曾女士可获得涉案房产1/4份额产权。

案情:协议财产归居委会集体所有

上世纪70年代起,曾女士就开始跟着胡婆婆生活,虽然养父母并未办理**的收养手续,但收养关系得到了村民组织和曾女士单位的公认。

2000年,曾女士的养父去世,2013年养母胡婆婆也因病去世。曾女士被告知,胡婆婆于1996年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已经赠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据悉,2003年,胡婆婆入住该镇的下属事业单位敬老院,并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敬老院负责胡婆婆的生养死葬,胡婆婆的一切财产包括退休工资、房屋归居委会集体所有。

居委会方面指,自胡婆婆进入敬老院至其去世,期间10年,曾女士明知胡婆婆与居委会、敬老院等之间的有偿扶养关系,却从不以养女身份提出异议,从没有履行作为女儿的扶养义务。但曾女士称自己和养母的关系非常好,入住敬老院是因为胡婆婆觉得住在敬老院可以离自己近一点,方便照顾。

争议:遗赠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曾女士主张,胡婆婆签订《协议书》的本意只是希望其办理入五保的手续,而不是希望与居委会形成遗赠扶养关系。今年4月,一审**判决,确认曾女士仅拥有房屋1/4的产权。对此,曾女士不服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婆婆与居委会签订《协议》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此外,敬老院属集体所有制组织设立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单位,胡婆婆入住敬老院后,其生养死葬义务均由敬老院实际承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居委会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获得胡婆婆遗产的所有权。曾女士主张《协议》不属遗赠扶养协议,缺乏理据,**不予支持。由于涉案房产本是胡婆婆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应为其丈夫的遗产,应由胡婆婆及其养女曾女士继承,故曾女士可继承涉案房产的1/4份额,居委会可依《协议》约定取得3/4份额。

标签: 佛山新闻

©2004 3158招商加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