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江海区**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或以上的区**项目采购,潜在供应商如有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组成的论证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大于500万元的项目,全部抽取外地**作为评审**,**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
不得指定货物品牌
这份即将实施的采购办法适用于江海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即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此外,**采购文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协议供货项目除外)或者供应商;不得设置区域或者行业限制;不得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部分项目要论证
《办法》规定,区**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或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信息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组成的论证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要有1名外地**;大于200万元小于3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要有2名外地**;凡大于3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要有过半的外地**;采购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项目,全部抽外地**作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