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百城速腾车主陆续维权:坚决不接受召回方案

2014-12-24来源 : 互联网

一汽大众坚称速腾安全,采取加金属衬板而非换*立悬挂的方式进行召回,全国速腾车主均表示不满,纷纷利用演讲、发传单、起诉等方式**,速腾案件持续发酵。昨日,武汉速腾车主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他从长春车友那里得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对速腾案不予立案,京师律师事务所则发表声明表示绝不接受。

昨日,武汉速腾车主袁先生向记者发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针对**对速腾案不予立案答复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但昨晚,长春地方**又收回了口头不予立案通知。袁先生表示,朝令夕改,**如此难,何时是个头?

**收回口头不予立案通知

12月5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团长王旭律师代表新速腾车主,就新速腾产品质量问题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提起诉讼。18日上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立案庭庭长致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告知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认为,*先,一汽大众方面已经出来了召回方案,已经在解决这个问题了。其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是类似于更换汽车零部件,告的应该是经销商,所以一汽大众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19日,京师律师事务所则认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答复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属于答辩范畴,并不是**不予立案的合法理由,该**未摆正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位置。

《声明》举出多项法条,认为被告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属被告答辩意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京师方面认为,速腾车主之所以向**提起诉讼,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该召回方案不满,即速腾车主未与大众就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向**起诉,该**以当事人之一已经提出解决意见为由不予立案,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有拒绝解决双方争议之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声明》中京师方面用了诸如“违叛了人民**的职责”“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没有摆正**的位置”等话语,并表示对于该**不予立案的理由绝不接受。

不过,昨晚7时,记者得知,长春汽车开发区**主管副院长及立案庭高庭长与京师方面当面沟通,有了新的答复:一、收回口头不予立案通知;二、上报院长及长春中院,由审委会及领导定夺;三、无论是否立案,会给予书面通知;四、要求律师做好委托人的情绪安抚工作。

浦东**已受理速腾案

另一方面,记者从上海速腾车主得知,上海**已受理速腾车案件。

12月8日,中国百强大律师郭乘希代理起诉速腾车的生产商“一汽大众公司”和浦东销售商两被告,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诉请是“更换后悬架”等。据悉,上海浦东**法官欣然接收该案件,听取郭律师意见,**开出证据签收清单。但法官执意要求郭乘希律师将诉状上的被告“一汽大众公司”去掉,他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只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不对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致电郭乘希,她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在起诉主体上不会做出改变。

对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先前不予受理的行为,郭乘希表示,这是程序与实体的不合法,“一汽大众的召回方案并没有被批准,只是在申报阶段。”

郭乘希说,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进行调查和案例收集工作,调查结果何时发布尚未确定,因此长春地方**所认为的“召回方案已经在解决问题了”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只是一汽大众单方面的措施。其次,是否为适格的被告,要在立案以后才能对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若被告主体不适格才能驳回起诉。

同时,郭乘希律师也曾将起诉书寄给长春地方**,“**给我原封不动地打回来了,根本都没拆封。”郭乘希也表示无奈。

◎律师:

质检总局是否批准召回方案,与能否立案无关

武汉方面,多位速腾车主向记者表示“伸冤不易”。

目前,一汽大众已经向武汉至少30位车主寄来了召回函,表示明年会召回车辆加金属衬板。但武汉车主并不买账,袁先生说,自己也收到了这样的召回函,由于已经知道了大致内容,拆也没有拆开就将快递给还了回去,“我们很多车主都是这样,以不拆快递的方式,表示坚决不接受一汽大众的召回方案。”

同为武汉速腾车主的陈先生说,金属衬板太脆弱、不靠谱,自己一家5口人,开着速腾车上高速非常担心出事,希望**能够早日帮助广大速腾车主争取到正当利益。

当问及武汉是否还会有**活动时,陈先生表示,目前只知道北京有**活动,“武汉车主经历了几次不算成功的**,都有些‘蔫儿’了,但希望换*立悬挂的诉求还是普遍存在。”

“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批准问题车召回方式,不影响速腾车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伊毅律师介绍。

也就是说,速腾车主就新速腾产品质量问题,以作为生产者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提起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法定条件,**就应该立案,而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批准问题车召回处理方式,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

“虽然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与否不影响立案,但会成为案件关键性影响因素。”伊毅还介绍,速腾案一旦进入审理程序,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批准问题车被召回后的处理方式,可作为一汽大众的抗辩理由,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审判结果起到影响。

opinion

很多车主都是这样,以不拆快递(召回函)的方式,表示坚决不接受一汽大众的召回方案

2012年3月7日

全新速腾上市,所谓的减配创新耦合杆式后悬架当时并未引起太大关注。而在当年下半年,陆续有车主反映车辆后悬掉漆生锈、行驶有异响、高速上后悬断裂等案例。

2014年5月

一汽大众又低调地将非*立悬挂换成了多连杆*立悬挂,并且未作出任何官方解释。

2014年7月22日

一汽大众针对速腾后悬挂问题发表官方声明,明确表示后悬断裂并非产品批量问题,而是个别案例。

2014年8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次正式启动对一汽大众新速腾后轴纵臂断裂问题的缺陷调查。

2014年10月15日

一汽大众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并备案了召回计划,也就是被称为“打补丁”的召回方案:找回后,在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这样在后轴发生断裂时金属衬板会起到防护作用,并且会发出刺耳的鸣音”。

2014年11月5日

一汽大众针对召回事件再次发表三点声明,主要强调其装有耦合杆式后悬架的车辆,纵臂上安装经过大众汽车严谨开发并严格检测认证的“金属衬板”,不是近期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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