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14年生意合同被判无效 地盘为集体扶植用地

2015-01-04来源 : 互联网

国企员工李某14年前从岳老太手里买了一套农房。岳老太归天后,其儿子王师长教师作为担当人告状要求确认衡宇生意行为无效。记者昨天获悉,顺义**判决王师长教师胜诉。

王师长教师诉称,2000年8月17日,他的母亲岳老太采办了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委会自建的一套两室一厅楼房,衡宇价款和自然气举措措施费等共计13.8万余元。买房第二天,其母亲经人介绍,按原价将衡宇卖给了在*都机场工作的国企员工李某,两边签定了购房证实。2010年10月,天竺村被整体拆迁,村委会自建的楼房被从头安设调整。2011年9月11日,其母亲归天。

王师长教师认为,按照相关法令划定,李某非本村村民,与其母亲的衡宇生意行为应属无效。他为此提告状讼,要求确认2000年8月18日签定的购房证实无效。

李某辩称,本案名为衡宇生意关系,现实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义取得衡宇利用权。昔时除了付出购房款,他还额外付出岳老太益处费1万元。他对涉案衡宇形成了持久栖身据有利用的事实,十几年的时候里,岳老太本人从未提出过贰言,且涉案衡宇是他*一居处。他的水电、燃气费均向村委会付出,村委会也明知并承认他是衡宇的现实利用权人。李某认为,王师长教师是看涉案衡宇价值升高而主张无效,违反诚笃信用的根基原则,分歧意其诉求。

**认为,按照岳老太与李某签定的购房证实内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采办诉争衡宇,李某主张其获得让渡的是诉争衡宇利用权,不组成衡宇生意合同关系的定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两边诉争衡宇所利用地盘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集体扶植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衡宇让渡行为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所禁止。是以,岳老太与李某所签定的购房证实无效。**对王师长教师的诉讼请求予以撑持。购房证实无效后的相关事宜,两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置,**对此不持贰言,两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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